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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如何投保才正確? 雇主必須知道的觀念~
社會保險如何投保才正確? 雇主必須知道的觀念
 
在決定是否要投保勞工保險之前,你需要先確認自己所在的行業類別是否適用勞基法。行業類別是決定是否需要投保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公司員工人數。如果你所在的行業不屬於勞基法的適用範圍,那麼你就不需要投保,員工人數的問題就不再重要。
 
現今政府所提供的社會保險,不僅包括勞健保,還包括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和勞工退休金等四大項目。一些雇主可能會誤以為若公司人數少於五人,就不需要投保勞健保。但事實上,除了勞保普通事故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無論員工人數多寡,都是必須加保的,以下以各法規分別說明:
 
一、未滿五人非強制成立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在聘僱勞工時,雇主應先確認其所屬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註1】和勞工保險條例,並依照法律規定投保。值得注意的是,勞工保險的年齡限制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勞工」,但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因此即使年滿65歲以上或已領取老人年金,仍需要投保勞工保險,幫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員工個人不需負擔保費。
 
此外,員工人數未滿五人的公司雖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仍可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以確保勞工權益。若公司未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將無法領取相關給付,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蹤津貼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等,可能會產生勞資爭議。因此,即使員工人數未滿五人,公司仍可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規定要注意的是,無論公司的員工人數有多少,都必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法第八條中的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和第三目,並沒有規定員工人數幾人以下不需要投保,因此即使只有一個員工,也需要為他加保全民健康保險。有些雇主可能會誤解以為勞健保可以一起不投保,這是不正確的想法。
 
此外,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如果投保對象的原有投保資格尚未失效,且從事的短期工作不超過三個月,則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投保資格。例如,一個學生在飲料店打工不超過三個月,那麼這個學生就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投保資格,讓健保附掛在自己的直系親屬身上。
 
但是,健保局曾經發布的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中指出,如果工讀超過三個月,或者每日需要出勤、或者一週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就需要由投保單位為這個學生加保健保。因此,公司需要注意在這些情況下為員工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以避免日後可能的勞資爭議。
 
三、勞工退休金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工退休金分為舊制和新制。舊制指民國97年6月30日以前到職的勞工,其退休金由雇主負責發放。新制則是指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勞工,其退休金由雇主每月提撥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後即可向勞保局請領。此外勞工也可以自行提撥6%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可享受所得稅免除。勞工退休金的投保對象為「本國籍勞工」沒有人數限制,意味著雇主不論聘僱幾位員工,都必須提撥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如果雇主未提撥或者提撥不足,勞工可以向雇主主張補足退休金。因此,雇主應該認真投保勞工退休金,確保員工的退休生活安全。
 
四、就業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就業保險法第5條)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不論員工數量,僱主必須為年滿15歲以上且65歲以下的員工投保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不同的是,就業保險並不允許職業工會加保,僅由僱主負責投保。值得注意的是,當員工年滿65歲時,就業保險投保將停止。如果僱主未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員工將無法享有相關的給付,例如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這些給付金額會根據員工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最高可請領六個月。因此,如果僱主未投保就業保險,員工在需要時將無法享有相應的給付,可能導致僱主需要支付更高的費用。例如,如果僱主有三名員工,平均每人投保薪資為3萬元,六個月的給付總額將高達54萬元。因此,僱主應該注意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為員工投保,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五、職業災害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所有公司不論員工人數,都需要幫每一個員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以應對發生職業災害時所需的生活與醫療費用。此法律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包括本國籍與外籍、正職與兼職員工皆須投保,且投保級距與其他三項保險分開計算。因此,雇主在為員工投保時,應注意以上規定,以避免高薪低報或未經投保的情況發生。
 
另外,雇主常有誤解認為僱用兼職人員不需要投保職業災害保險,這是不正確的,所有員工都應該投保社會保險,無論是正職還是兼職、全職還是部分工時員工,皆需依法辦理社會保險。
 
結論綜上所述,一般雇主常認為未滿五人公司無需為員工投保勞健保,這是不正確觀念,雖然公司未滿五人依法不需要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仍需要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如健保投保單位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公司幫員工投保所有的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並非福利措施,雇主應如實成立所有的社會保險單位,並且以健全的薪資結構制度進行相關成本控管,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註1: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https://www.bli.gov.tw/0007341.html
註2:資料來源「聯和趨動顧問說」原文參閱 https://reurl.cc/5MGq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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