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如何投保才正確? 雇主必須知道的觀念
在決定是否要投保勞工保險之前,你需要先確認自己所在的行業類別是否適用勞基法。行業類別是決定是否需要投保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公司員工人數。如果你所在的行業不屬於勞基法的適用範圍,那麼你就不需要投保,員工人數的問題就不再重要。
現今政府所提供的社會保險,不僅包括勞健保,還包括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和勞工退休金等四大項目。一些雇主可能會誤以為若公司人數少於五人,就不需要投保勞健保。但事實上,除了勞保普通事故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無論員工人數多寡,都是必須加保的,以下以各法規分別說明:
一、未滿五人非強制成立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在聘僱勞工時,雇主應先確認其所屬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註1】和勞工保險條例,並依照法律規定投保。值得注意的是,勞工保險的年齡限制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勞工」,但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因此即使年滿65歲以上或已領取老人年金,仍需要投保勞工保險,幫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員工個人不需負擔保費。
此外,員工人數未滿五人的公司雖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仍可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以確保勞工權益。若公司未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將無法領取相關給付,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蹤津貼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等,可能會產生勞資爭議。因此,即使員工人數未滿五人,公司仍可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規定要注意的是,無論公司的員工人數有多少,都必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法第八條中的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和第三目,並沒有規定員工人數幾人以下不需要投保,因此即使只有一個員工,也需要為他加保全民健康保險。有些雇主可能會誤解以為勞健保可以一起不投保,這是不正確的想法。
此外,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如果投保對象的原有投保資格尚未失效,且從事的短期工作不超過三個月,則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投保資格。例如,一個學生在飲料店打工不超過三個月,那麼這個學生就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投保資格,讓健保附掛在自己的直系親屬身上。
但是,健保局曾經發布的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中指出,如果工讀超過三個月,或者每日需要出勤、或者一週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就需要由投保單位為這個學生加保健保。因此,公司需要注意在這些情況下為員工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以避免日後可能的勞資爭議。
三、勞工退休金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工退休金分為舊制和新制。舊制指民國97年6月30日以前到職的勞工,其退休金由雇主負責發放。新制則是指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勞工,其退休金由雇主每月提撥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後即可向勞保局請領。此外勞工也可以自行提撥6%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可享受所得稅免除。勞工退休金的投保對象為「本國籍勞工」沒有人數限制,意味著雇主不論聘僱幾位員工,都必須提撥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如果雇主未提撥或者提撥不足,勞工可以向雇主主張補足退休金。因此,雇主應該認真投保勞工退休金,確保員工的退休生活安全。
四、就業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就業保險法第5條)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不論員工數量,僱主必須為年滿15歲以上且65歲以下的員工投保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不同的是,就業保險並不允許職業工會加保,僅由僱主負責投保。值得注意的是,當員工年滿65歲時,就業保險投保將停止。如果僱主未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員工將無法享有相關的給付,例如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這些給付金額會根據員工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最高可請領六個月。因此,如果僱主未投保就業保險,員工在需要時將無法享有相應的給付,可能導致僱主需要支付更高的費用。例如,如果僱主有三名員工,平均每人投保薪資為3萬元,六個月的給付總額將高達54萬元。因此,僱主應該注意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為員工投保,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五、職業災害保險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所有公司不論員工人數,都需要幫每一個員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以應對發生職業災害時所需的生活與醫療費用。此法律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包括本國籍與外籍、正職與兼職員工皆須投保,且投保級距與其他三項保險分開計算。因此,雇主在為員工投保時,應注意以上規定,以避免高薪低報或未經投保的情況發生。
另外,雇主常有誤解認為僱用兼職人員不需要投保職業災害保險,這是不正確的,所有員工都應該投保社會保險,無論是正職還是兼職、全職還是部分工時員工,皆需依法辦理社會保險。
結論綜上所述,一般雇主常認為未滿五人公司無需為員工投保勞健保,這是不正確觀念,雖然公司未滿五人依法不需要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仍需要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如健保投保單位、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等,公司幫員工投保所有的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並非福利措施,雇主應如實成立所有的社會保險單位,並且以健全的薪資結構制度進行相關成本控管,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註2:資料來源「
聯和趨動顧問說」原文參閱 https://reurl.cc/5MGq4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