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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11年5月1號新法上路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11年5月1號新法上路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將簡稱《職災保險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
 
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包含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及災後重建予以整合,使得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讓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可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大保障,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除了有效分攤補償責任,當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此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新法上路後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需全部強制納保,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不論是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而《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後對勞工又何保障及好處呢?
 
一、職災保險和勞工權益有什麼關係?
首先,職災保險規定從哪來? 在現行職災保險規定是在《勞工保險條例》底下,一般受僱勞工只要有投保勞保,保險權益就涵蓋了「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而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是由雇主幫您全額負擔,但如果勞工朋友為無一定雇主或是自營業者、加保在職業工會,就必須自負60%的職災保險費用。
 
而未來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勞工原先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的職業災害給付不再適用,將會依新法《職災保險法》中較有利的規定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二、《職災保險法》新立法,對勞工有哪些好處呢?
 
(1).強制納保,投保資格範圍擴增
《職災保險法》所稱勞工除受僱勞工外,並包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或漁會甲類會員、於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等;在新法實施後,不分年紀和受僱身分,幾乎所有勞工都符合加保資格,納保對象範圍如下:
1. 受僱事業單位不分人數強制納保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漁會強制納保
3. 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者如家庭幫傭也可納保
4. 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實際勞動雇主準用投保規範
5. 特別加保對象得由雇主(自然人雇主)或本人(非屬受僱之實際從事勞動工作者)投保
6. 包含外國籍人員
 
(2).投保薪資上限提高,保障大大提升
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後,勞工的保險給付保障將大大提升,投保薪資下限調升為基本工資新台幣25,250元,上限則提高到72,800元,不僅提高薪資較低的勞工保障,也涵蓋到較高薪的勞工權益,至於保險費負擔的部分,受僱勞工的保險費用仍由雇主全額負擔,若是加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則維持自負保費60%、政府補助40%。
 
(3).新版職災保險給付的請領規定
1、傷病給付:前2個月可領取投保薪資100%、第3個月以後可領70%,最多可領取2年。
2、失能給付:新制按照失能程度發給年金,完全失能可領月投保薪資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可領20%,不符合請領年金領取資格者可請領失能一次金。
3、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不符合年金領取資格者可請領遺屬一次金。
4、醫療給付: 醫療費用、健保特殊材料差額補助。
5、失蹤給付: 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者,按月發給70%。
 
(4).即使雇主忘記加保,勞工權益不受損
新法上路後,勞工的職災保險效力從「到職日」起算即使雇主沒來得及在員工到職第一天申報加保,勞工在這段期間發生職災意外仍可請領照護、失能或死亡補助,而未依規定加保雇主責任處以新台幣2~10萬不等的罰鍰,並公佈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連同追繳勞工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
 
另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具「致癌性」或「致病潛伏期長」的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或死亡津貼。
 
了解以上勞工權益後,是否也感受到這項新法大大增加勞工朋友們的權益了呢?初踏入職場的新生代或臨時工、保障都將大大提升,期待這項新法實施後,能夠降低勞工朋友們的災後經濟負擔,當然還是希望勞工朋友們,工作一切順利平安無需使用此項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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